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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离婚纷律师:俞强律师解读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分割规则

时间:2025-06-17 12:54:52 来源: 互联网 编辑:

案件事实:婚姻的裂痕背后,一套共同还贷的婚房成为离婚大战的焦点战场

李明(化名)2015年以个人名义在上海浦东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,支付首付90万元,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。婚前,他独自偿还贷款18个月,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。

2017年,李明与王芳(化名)步入婚姻殿堂。婚后,两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共计86万元。2024年初,因感情破裂,双方决定离婚,但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。

李明认为,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,婚后还贷也主要使用其个人工资收入,王芳无权分割。王芳则坚持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
双方争执不下,最终诉至法院。

01 案件核心争议

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房产分割案,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。李明婚前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,符合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条件。

但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成为争议核心。李明声称使用的是个人工资,但根据法律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王芳提供了银行流水等证据,证明婚姻期间两人收入混同,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和房贷偿还。她主张,即使房产登记在李明名下,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。

案件审理中,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,该房产已从购买时的300万元增值至520万元。双方对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金额86万元无异议,但对补偿计算方式存在重大分歧。

02 裁判结果与理由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。

判决结果如下:一、准予双方离婚;二、涉案房产归李明所有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;三、李明向王芳支付补偿款共计42.3万元。

法院裁判理由基于三点:

1、房屋系李明婚前签订买卖合同、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产权登记,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

2、婚后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,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

3、根据照顾女方权益原则,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对王芳的倾斜保护。

补偿款计算采用了司法实践中广泛认可的公式:补偿款=婚后共同还贷数额÷(房屋购买价+已还利息)×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×50%。

本案中:86万元÷300万元×520万元×50%≈42.3万元。

03 法律分析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(北京大学法律硕士)提示,此类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问题,在离婚案件中极为常见。这类房产既包含婚前个人财产属性,又包含婚后共同财产性质,形成了法律上的“混合财产”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处理此类房产需遵循以下原则:

1、产权归属原则:婚前签订合同、支付首付并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,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

2、共同贡献补偿原则: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,应由产权登记方给予补偿

3、照顾弱势方原则:分割时应考虑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。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,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往往是增值部分的计算。增值包括婚前增值和婚后增值,只有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才属于共同财产。

俞强律师特别提醒,即使婚后还贷使用的是登记方个人工资账户,但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该工资收入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仍视为共同还贷。
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,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在当今社会十分普遍。法律在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的同时,也认可夫妻在婚姻期间对财产增值的共同贡献。具体案件中,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时间、结婚时长、还贷情况、财产增值等因素作出裁判。

风险提示: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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